记者 李静 张锡坤
最近,河北邯郸小伙牛雨航感到生活的天平被打破。
成年后,牛雨航得知眼前的父母并不是亲生父母。根据一张伴随他身世的“字据”,他没有找到亲生父母,却意外找到了当年拐卖他的嫌疑人。
【资料图】
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惩治,牛雨航报了警。警方表示,已过追诉时效,决定不予立案。他随即向紫阳检察院提交申请立案监督。3月24日,在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了“牛雨航申请的立案监督案公开听证会”。目前,牛雨航仍在等待着听证会的结果。
成年后得知身世真相
对于牛雨航来说,成年后承受着不可承受之重——得知身世真相。
牛雨航上初中时,养父母曾告诉他,他并非他们亲生。当时牛雨航以为这是跟他开玩笑,并没有当真。
自他记事起,就生活在河北省邯郸涉县,家中还有两个姐姐。“他们都对我特别好,怎么可能是假的呢?”
牛雨航(受访者供图)
2015年,牛雨航中专毕业后选择参军入伍。2016年,养父母再次提起牛雨航的身世。2017年,牛雨航回家探亲休假。养父母告诉他,“你已经成年了,把你的身世跟你说清楚,爸爸妈妈心里的石头也就放下了。”
养母告知:1997年阴历3月的一天,有两男一女抱着一名男婴来到河北邯郸涉县西戌镇东戌村,这里是牛雨航养母的娘家。
吴某顺自称为男孩舅舅,吴某华自称为男孩大姨,郭某自称为男孩叔叔。吴某顺说这男孩养不起了,想给找个好人家。养母考虑到家中没有男孩,决定收养这个孩子。养父母担心孩子是被拐来的,便要求吴某顺留下字据。吴某顺等三人临走时,还索要了9000元的“营养费”。
意外找到“人贩子”
那张关于牛雨航身世的字据一直保留至今。
关于牛雨航身世的字条(受访者供图)
字据是吴某顺写下的:“今有吴某顺……带来一男孩,二个月大,给同乡王某介绍,愿将此孩送给牛某领养。”此外,备注了男孩出生时间为1997年正月二十二日,地址为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安溪乡汉城镇王家村二组,并留下男孩亲生父母的名字。
牛雨航看后的第一反应是生气。“我一看证明上写有这几个名字,气就不打一处来,没有理会此事。”
后来,养父母再与牛雨航谈话,希望他能找找自己的亲生父母,不要留下遗憾。牛雨航才动了寻找亲生父母的念头。
2020年,牛雨航在宝贝回家网登记了寻亲信息,并在河北邯郸警方的帮助下,采集了DNA信息。经警方及志愿者等多渠道调查核实,字据上所谓牛雨航亲生父母名字都是假的。
2021年3月,牛雨航顺着字据的线索,竟通过电话联系到吴某顺。“他说他不是我舅舅。当年只是为了证明孩子不是偷来的,才说是我的舅舅。”吴某顺说,他当年是从郭某手中抱过来的男孩。而郭某则称,男孩是他从小舅子手里抱来的,但他小舅子已经去世十余年。
至此,牛雨航的寻亲线索中断。
警方称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立案
2021年,牛雨航联系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公安局,并提供相关信息。后来,他多次寻求警方帮助。
今年3月10日,紫阳县公安局正式受理了牛雨航疑似被拐一事。3月13日,紫阳县公安局向他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牛雨航被拐卖案经审查已过追诉时效,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3月16日,牛雨航向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立案监督。
3月24日,在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举行“牛雨航申请的立案监督案公开听证会”,申请人牛雨航,紫阳检察院、警方,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旁听人员等10余人参加。
牛雨航认为,自己是成年后才得知自己是被拐卖的,未成年时没有相应行为能力,无法报警立案。因此,追诉时效应该从18周岁以后开始计算。他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线索,并坚持对吴某等人进行追责。
办案民警等认为,吴某等人涉嫌拐卖儿童行为成立,但根据1979年《刑法》相关规定,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听证会后,检方告诉牛雨航,将依法在三个月内进行反馈。
目前,牛雨航仍在等待听证会结果。他说:“我希望做两件事情。第一,找到亲生父母。第二,将‘人贩子’绳之以法。”
律师说法:18岁以后开始计算追诉时效,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
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富民表示,牛雨航被拐案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3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李富民表示,本案所涉及的拐卖人口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5年。自1997年3月份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至今已有26年,明显超过追诉期限。
李富民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牛雨航自1997年3月被拐卖,追诉期限应自1997年3月份起算。刑法中的追诉期限不同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民法中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牛雨航提出按照18岁以后开始计算追诉时效,采用的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计算,显然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
李富民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鉴于本案系拐卖儿童所引发维权案件的特殊性,牛雨航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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