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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经3月23日消息 为了缓解办案压力也是为了尽快的解决双方问题,近几年法官越来越注重调解,法院立案后会先分配调解员,调解不成转到审理阶段,法官也会在对案情了解后主持调解,如双方确能达成调解意愿,则可由法院直接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签订且签收后,具有和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同等法律效力,和拿到法院的判决是一样的,但在签订调解书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调解书应满足“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两大条件,实践中不乏有的当事人拿到调解书后到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调解事项太多,但调解书未每一项满足“给付内容明确”的要求,导致执行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程序,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执行法院最忌讳的就是“以执待审”,根本无法对认定不清的判决事项直接作出理解,无法就“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所以只能让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另行主张。
参考案件:最高院(2015)执复字第14号
第二,双方调解往往是各退一步,比如出借人会对利息等进行一些减免,但在减免后借款人还是不还款,出借人还是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加上“如对方未按照调解书中约定期限还款,则我方有权就欠款及欠款之日起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对方企图通过调解的方式不履行部分义务、拖延执行。
部分地方法院不会提醒当事人此事项,所以自己要对以上有一定的了解。另外,部分法院曾允许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于调解书中约定严厉的逾期还款责任,如“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偿还欠款,则XX需以每日1000元向XX支付违约金”,但部分法院认为并不能作此约定,故需和法官详细沟通,尽量争取。(作者:崔博仑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承办过多起再审、抗诉案件,对解决执行难、执行违法等经验丰富,现任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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